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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呼声再次响起|时事新闻|经纬电机

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呼声再次响起

时间:2009/8/15 9:07:19  作者:网络转载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2160 人次

最近,关于个税起征点(规范地说,叫扣除标准)提高的呼声再次响起,有人要求把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一万元,这个标准在目前很难一下子提高到这个水平,但就目前的情形来看,上调至3600元还是可行的,再一步步地到5000元左右,如果考虑到通胀,未来的五年内,扣除标准需要达到5000元。

为什么呢?我们知道,个税本来就是一个调节分配收入关注公平的税种,我们知道800元的起征点实行了25年,但是在30年前,800元对于老百姓来说可以是一个天文数字。现在扣除标准几经调整,变成2000元,但实质上这个标准太低了,本来是调整收入分配的税,变成了向大众征税了。

根据研究,我国现已经实行新的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方法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费用扣除上未充分考虑纳税人在消费能力上的差别。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取得数量相同、性质相同的所得的人费用扣除标准相同,未考虑一些体现不消费能力的特殊例外费用的扣除。比如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等,没有进行更细的扣除额划分。这显然不符合横向公平原则。所谓横向公平原则的含义是“纳税条件相同者纳同样的税”。因而,为较好体现横向公平原则,“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应该考虑这样的事实:具有相同预算线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消费能力,因而有不同的福利水平,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该是相同的数量标准和口径,而且还应该考虑规定扣除一些特殊的项目,以消除税负事实上的不平等。对纳税人消费能力的确认应该更重实质,而避免流于形式。如果事实上纳税的不平等,纳税人就不愿意积极纳税,我们的税法就是要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去纳税,首先自己要公平。

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费用扣除上未充分考虑不同的纳税人的职业、支出和家庭状况。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对数量相同但性质不同的收入,其费用扣除的标准一样。既不区分职业,也不区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一视同仁,而无论其所得来源有多么大的差别。但实际上,衡量纳税人的福利水平不应忽略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显然,即使两个家庭情况不同的纳税人可能取得相同数量的收入中,但因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如赡养人口的数量、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等)和所处的社会地位(职称、职位结构和知名度等)不同,导致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同,从而会导致负税能力的巨大差异。一刀切的模式,极容易造成事实上税负的不公平,个税在费用扣除上,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不能搞形式主义,危害个税的权威性。事实上,个税总有扩张的权力的本性,结果把调节税变成普遍税,这个情况要立即修正。

再次,个人所得税在扣除标准的缺陷在其它的表现是:(1)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的因素;最近一段时间,生活成本大幅上升,人们以前享受的福利待遇完全市场化,人们必须拿出大量的钱财花费在原来政府支持的项目上,比如,住房,升学,这两项成本大幅上上升,而我国的所得税并没有完全考虑到这些,只看名义工资上升了。(2)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3)不分纳税人己婚未婚、抚养赡养人口多少、家庭总收入多少等不同情况;(4)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所以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另外,税法中所规定的“扣除必要的费用”、“扣除合理费用”等用语含混不明,并没有一个准确的量上的执行标准,因此也很容易由于技术上的或人为的原因而造成税负上的更加不公。总之,这样的扣除方法既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课税原则。

目前讨论最多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过去800元的扣除标准的确太低了,致使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我们知道,即使到了2005年提高到 1600元,2007年提高到2000元,考虑到通胀因素,这个标准显然还是很低,所以,笔者建言,个税扣除标准就目前而言,可以先调整到3600元左右,在五年内达到5000元以上,以体现这个税种的本来意义——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税法扣除标准问题上,存在着容易产生偷税的机制,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缺乏指数化的机制等问题,需要我们对新税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转载:http://q.sohu.com/forum/20/topic/44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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